2007-12-12

稅務優惠(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關於高新科技的稅務優惠如下:

第九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九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二)研究開發費用佔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四)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第九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第九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在公佈的條例中,亦包括其他不同的行業,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到網址:

http://news.cnyes.com/dspnewsS.asp?rno=21&fi=%5CNEWSBASE%5C20071211%5CWEB1666&vi=33748&sdt=20071209&edt=20071211&top=50&date=20071211&time=14:03:40&cls=index15_total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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